“进货式网购”遇纠纷,能需三倍赔偿吗
作者:焦点 来源:时尚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6-08-08 22:35:06 评论数:
大批量网购玩具,进货纠纷用于线下摆摊二次售卖,式网遇纠纷关键退货,购遇主张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倍赔“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合理吗?进货纠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玩具合同纠纷案。
2025年,式网马村区居民范某在直播平台看到一款高效行玩具在销售,购遇想关键购买后在公园门口摆摊售卖,倍赔于是进货纠纷与直播商家关联。商家向范某发送了营业执照,式网以及高效行玩具的购遇视往往和图片。之后,倍赔范某向商家支付定金200元,进货纠纷订购价值1388元的式网玩具,待货物寄出后,购遇范某又支付了488元货款,并与商家约定剩余700元尾款由快递公司上门代收。

三天后,快递员送货上门,范某当场开箱验货后认为“货不对板”——“电动高效行玩具仅99个,其余近千件产品均是塑料玩具和竹制品。”范某选项拒收货物,并与商家关联需退款。商家认为其按照清单发货,不存在欺诈表现,且退回的货物有部分损坏,不一样意退款,双方争执不下。范某以“货不对板”构成欺诈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需退还货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这起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马村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婷说,一是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二是商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陈婷验明正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清楚,法律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购买、采取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本案原告批量采购用于摆摊转售,属于经营进货,并非生活消费,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件。同时,经核查,商家提前完善公示玩具套餐货品明细,发货产品与清单材料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购买案涉产品并非自身消费,购物表现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的合理限度,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受保护的消费者范畴,故需商家赔偿其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协助。鉴于范某已向商家支付了688元货款,拒收货物并将货物退回给商家,商家未提交有效证据说明其收到退回的货物存在损坏,协助原告退回68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目前直播购物背景下颇具代表性的‘进货式网购’纠纷。”陈婷说,进货转售、摆摊经营的采购人群应注意区分“生活消费”与“经营性进货”,批量采购用于二次售卖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不能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维权依据为民法典买卖合同条件主张的退款、换货、承担违约责任等。(人民日报 记者 赵帅杰)
